記者:很簡單就兩句話,就是9月份它個人收入所得稅是按2000還是3500收啊?我們做一下賬???
上海市地稅局:記提在帳面上。
記者:記提在帳面上是吧?
上海市地稅局:帳面上什么時候記提出來的?
記者:記提出來9月23號吧。
上海市地稅局:9月23號那應(yīng)該是記提的8月份的對嗎?
記者:對。
上海市地稅局:如果是8月份的工資的話應(yīng)該是2000。
記者:按2000收???
上海市地稅局:對。
記者:如果是記提的話是9月份的呢?
上海市地稅局:9月份記提的是9月份的工資還是8月份的工資這里面是有差別的。
記者:如果是9月份的工資呢?
上海市地稅局:9月份工資的話是,如果記提的是9月份的公司是適用3500的。
記者:不是說不管是哪個月的工資都按3500收嗎?
上海市地稅局:這個政策,這個政策我只能說新聞里面的解釋是這樣,但是我們這邊的解釋并不是這樣。
記者:那怎么辦,那我們是不是要回避一下把這個賬做一下呢?
上海市地稅局:這個是你們企業(yè)的事情,我不方便解釋。
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岳樹民認為,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。
岳樹民:只要是9月份取得的所得,都應(yīng)該按照9月份的規(guī)定來執(zhí)行。
12366納稅服務(wù)熱線也對此進行了解釋。
服務(wù)熱線:這個不管您是幾月份勞動所得,我們稅法只按實際發(fā)放時間,就是說得他個人所得的那個時間為準,他是8月份勞動所得,但是您8月份沒給的,等于他還沒有在8月份得到,9月份到手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