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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:因論文作假被撤銷學位者3年禁再申學位

2012-07-17 09:01:56 來源:中國新聞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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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網(wǎng)站發(fā)布公告,就《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。意見稿指出,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(xiàn)購買、他人代寫、或者抄襲、剽竊等作假情形的,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;已經(jīng)獲得學位的,依法撤銷其學位。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,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,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。

前款規(guī)定的學位申請者為在讀學生的,由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為在職人員的,由學位授予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。

意見稿提出,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、售賣學位論文者,屬于在讀學生的,由其所在學?;蛘邔W位授予單位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屬于學?;蛘邔W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人員的,由其所在學?;蛘邔W位授予單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。

前款人員在學位論文代寫、買賣中起到組織作用的或者由此獲利的,從重處理。

意見稿表示,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(guī)范教育、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,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、他人代寫或者抄襲、剽竊等作假情形的,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(jié)輕重,可暫停其招生、取消指導教師資格,并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。

意見稿強調,對已經(jīng)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,發(fā)現(xiàn)存在購買、他人代寫或者抄襲、剽竊等作假情形的,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,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,并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,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。

來源:中國新聞網(wǎng) 編輯:于姝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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