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0月13日,中國駐歐盟使團團長吳海龍大使在歐盟專業(yè)媒體《新歐洲》發(fā)表題為《釣魚島屬于中國的歷史與法理依據》的文章,全文如下:
9月初,日本政府不顧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理,作出“購買”釣魚島的決定,嚴重侵犯了中國主權,也嚴重損害了中日關系,引起全中國人民的強烈憤慨。中國政府采取多項措施,堅決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。不少歐洲朋友對此表示關注,我愿在此介紹一下釣魚島問題的歷史經緯和中方的基本立場和主張。
判斷領土主權歸屬主要根據的是歷史依據和法理依據。從歷史依據看,根據大量的史料,中國自明朝初期始(15世紀初)就已對釣魚島實行管轄。此后多份官方版圖明確標注釣魚島是中國領土。日本最早記載釣魚島的文獻(1785年)也明確釣魚島為中國領土。除此之外,19世紀法、英、美等國地圖,都載明釣魚島屬于中國版圖。日本一些歷史學家經過認真考證后,也得出釣魚島自明代以后即為中國領土的結論。
從法理依據看,1895年日本利用殖民侵略戰(zhàn)爭,強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的《馬關條約》,割讓“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”,從而非法竊取作為附屬島嶼之一的釣魚島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期間,中國政府對日宣戰(zhàn)后,宣布廢除包括《馬關條約》在內的中日之間的一切不平等條約,據此日方竊取釣魚島的法理依據已喪失。依據世界反法西斯戰(zhàn)爭進行中及其勝利后的重要國際文書,如《開羅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公告》以及《日本投降書》,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應與臺灣一并歸還中國。1951年美日締結“舊金山和約”,規(guī)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(lián)合國托管,其中并不包括釣魚島。1971年美日簽署 “歸還沖繩協(xié)定”,私自將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的“施政權”“歸還”給日本。中國外交部發(fā)表嚴正聲明,表示強烈反對。其后美國公開澄清立場,聲明表示,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,美國將采取中立立場,不偏向于爭端中的任何一方。
20世紀70年代,中日在實現(xiàn)邦交正常化和締結《中日和平友好條約》時,兩國老一輩領導人著眼兩國關系大局,就將“釣魚島問題放一放,留待以后解決”達成諒解和共識。但近年來,日本不斷對釣魚島采取單方面舉措,特別是此次所謂“購島”,嚴重侵犯中國主權,背離中日兩國老一輩領導人達成的諒解和共識。這不但嚴重損害了中日關系,也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(zhàn)爭勝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戰(zhàn)。
我曾多年在歐洲工作和生活,深切地感受到歐洲人民在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(zhàn)的血雨腥風后對于和平的熱愛以及對于戰(zhàn)爭的反思和覺醒。這種反思和覺醒使歐洲人民更自覺地致力于維護世界反法西斯戰(zhàn)爭的勝利成果,也推動歐洲在一體化道路上不斷前進。中國人民也是熱愛和平的,同樣追求公平和正義。我相信,中歐人民對于任何破壞世界反法西斯戰(zhàn)爭勝利成果的行為都是不能接受的。
(來源:中國日報網 信蓮 編輯:蔡東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