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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日報網北京11月22日電(記者 呂冰)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,通報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(fā)言人于厚森介紹,《解釋》規(guī)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(guī)定的“數量較大”的情形。非法占用草原“數量較大”的標準一般為“二十畝以上”;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,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的,則為“十畝以上”。
關于造成草原“大量毀壞”的認定標準,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(guī)定,非法占用草原,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,不僅以“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,數量較大”為條件,還需造成草原大量“毀壞”。對草原“毀壞”的認定標準,《解釋》區(qū)分了兩種不同情形:
第一、對于非法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、經濟作物、林木,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窯、建房、修路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礦、取土、剝取草皮的,采取“改變用途即毀壞”的認定標準,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實施以上行為的,即應認定已對草原造成毀壞。
第二,對于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,或者違反草原保護、建設、利用規(guī)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的,分別以“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”或者“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”作為造成草原“毀壞”的認定標準。